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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咨询解答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12年7月5日
  为方便服务上海考区报名人员了解掌握国家司法考试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咨询解答如下: 
  第一部分 把握报名政策 
  问:报名条件中对报名人员身份类别如何确认? 
  答:报名人员需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 
  现役军人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以本人身份证报名。 
  单持护照报名人员,必须同时提交户籍证明和“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具体报名流程请与我办联系。 
  问:户籍在异地人员是否可以在本市报名,是否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答:对于户籍在异地的人员,只要符合报名条件,都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不需要提供本人在本市工作、学习或居住证明材料。 
  问: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哪三个要件? 
  答:“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因普通高等学校做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问:参加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但尚未领取毕业证书,是否可以报名? 
  答: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查下载)报名,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 
  对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高等院校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尚未完成全部课程而在报名期限内不能取得毕业学历证明的,可持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函先期报名,待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报名时限内,凭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证明,下载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 
  考试结束后,凡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答: 凡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学历条件、提交材料、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得方式等有关事宜与其他报名人员同等对待,以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公告办理。 
  问: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认定条件? 
  答: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可通过司法部公告查询。 
  1、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查询为准。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2、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证书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无法查询的,必须经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报名人员,必须具有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凡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凡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5、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银行或毕业学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办理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问:学历证书遗失或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报名人员,需办理哪些证明? 
  答:报名人员学历证书遗失或学历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补办毕业证明或信息勘误证明。 
  报名人员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问:如何理解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答: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凡户籍地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及法律专业范围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查询。 
  问:报名时,对于选择“享受”或“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具体要求? 
  答:网上报名时,提交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按照政策必须选择享受放宽政策报名。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授予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但必须提交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提交学历为本科以上的,可以选择享受或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报名。凡选择享受放宽政策的报名人员,须填写本人居民户口簿编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但必须提交毕业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凡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政策的报名人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不需要提交户籍证明。 
  问:A、B、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区分的? 
  答: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复审通过,报司法部审核后,由司法部授予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名人员;B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名人员;C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学历为法律专科或以上学历,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报名人员。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 
  问: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证书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部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分为网上申请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进行。具体申请时间、地点和要求,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通知,应试人员可在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审核。应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审核授予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按照司法部规定时间和要求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间、地点和要求,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时,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凡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必要时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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