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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每日一练(7.13)

来源:233网校 2019年7月13日

2012年4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当年,每股收益0,4元,以后逐年下降。

2014年8月,该公司中期报告表明,中期净利润7797,76万元,是去年同期的473倍。2015年1月,该公司在某家证券报上刊登的2014年度报告中称,2014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每股收益0,715元,净利润3,75亿余元,是去年净利润的1005倍,分配预案每10股转送8,9股。同年2月24日,该股票成交量创了4996,7万股纪录,换手率28%,成交金额达17,93亿元。与此同时,各种不利传闻在场内外流传,对此,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其董事长李某也通过新闻媒体向外传递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毋庸置疑等信息,负责年报审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开表示财务报表是真实准确的。据调查,该公司的几大股东在2014年中期报告披露之前低价大量购进股票,抢在2015年3月之前高价抛售,大量获利,而该公司所称其实现的5,7亿元利润中,虚假利润5亿多元。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证券法》中规定的不法交易行为有几种?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

(2)本案中哪些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

(1)《证券法》规定的不法交易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行为。本案中属于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或影响证券交易行为,属证券欺诈行为。

(2)该公司及其几大股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董事长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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