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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成年人因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训诫时,社会工作者应如何嵌入‘训诫教育服务’?

来源:233网校 2026-09-11 17:25:27
导读:训诫不是简单警告,而是司法前端介入的关键节点;社会工作者的及时、专业嵌入,决定着矫治教育能否从‘威慑’转向‘转化’。

当未成年人因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训诫时,社会工作者应如何嵌入‘训诫教育服务’?

当未成年人因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如结伙斗殴、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传播淫秽信息等)被公安机关依法训诫时,社会工作者应以公安司法机关训诫教育服务为法定介入路径,实现从司法惩戒到社会支持的有机衔接。该服务要求社会工作者在训诫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接触,重点开展三项核心工作:第一,进行即时风险再评估——核查行为背后是否存在家庭监护失职、校园欺凌、同伴裹挟或网络诱导等结构性诱因,而非仅归因为个人品行问题;第二,协同公安机关开展结构化训诫辅助——不替代执法,但通过可视化案例讲解、后果情景模拟、认知重构练习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自身责任,强化规则内化;第三,同步启动家庭—学校—社区三方联动力量激活——向监护人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向所在学校推送《在校支持建议函》,并向属地未保站推送《社区观护备案表》,确保训诫不是‘一次性谈话’,而是后续6个月跟踪帮教的起点。实践中常见误区是将训诫教育简化为‘签个字、听场讲座’,忽视其作为矫治类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前置枢纽功能。教材明确指出,此类服务必须坚持‘早识别、早干预、早支持’原则,若社会工作者仅被动等待法院委托或案后转介,即构成专业失位。真正有效的训诫教育服务,能让未成年人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清晰看见改变路径与支持网络,从而阻断‘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升级链条。

科目:初级社会工作实务

考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特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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