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若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政策,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环节,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针对选举中的回避原则,法规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防止利益冲突。若成员退出或因其他原因出缺的,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此外,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在成员构成上,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同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若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考生需重点掌握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情形、村委会的法定人数限制、必须包含妇女成员以及近亲属回避制度,这些均是案例分析题中的高频易错点。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村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