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为基层减负是重中之重。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等问题,相关政策明确了严格的“负面清单”与容错机制,切实为基层松绑。
首先,**严禁将形式主义作为考核标准**。政策明确规定,不得将获得领导批示、在刊物媒体刊发文章、是否开会发文、拍照留痕、制作学习笔记等作为督查检查考核内容。同时,不得工作刚部署就安排考核,督查检查考核原则上不召开动员会、反馈会。在考核指标上,必须化繁为简,**不搞“千分制”**,不得随意设置“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也不得通过第三方评估、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变相设置考核。
其次,**严控对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省市县三级需合理统筹,不得向同一地方反复安排或就同一事项层层开展。特别是县及以下单位的所有考核事项必须**合并开展**,对县、乡、村的考核分别由市、县、乡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不得单独开展,坚决防止多头重复、集中扎堆。
最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政策强调要统筹做好追责问责和容错纠错工作,**不得以问责代替整改**。在未经规定程序、事实未查清之前,不对干部进行追责问责,坚决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此外,针对社区层面,明确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让社区工作者真正有更多时间精力为居民服务。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为基层减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