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志愿服务活动的性质与特征决定了其管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边界,其中“自愿性”与“无偿性”是核心红线。
首先,关于“自愿性”的法定边界。自愿性强调志愿服务活动完全基于个人意愿,不受外界强制或义务约束,体现为志愿者个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自主选择。在管理实践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绝对不得违背其自身意愿。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和管理时,必须充分尊重志愿者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关于“无偿性”的法定边界。无偿性是志愿服务活动区别于市场化、商业性服务的根本特征。任何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服务。在管理红线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偿性并不意味着志愿者不能获得任何形式的回报。政策明确,不排除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限度内获得来自党委和政府或社会的精神性表彰和奖励,但不得表现为钱财、物品等形式的“对价偿付”。志愿服务组织在实施激励褒奖时,必须严格区分精神激励与物质对价,确保志愿服务的公益属性不被异化。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志愿服务活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