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在参与志愿服务时,依法界定自愿性与无偿性是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基础,也是志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与原则。
首先,自愿性强调志愿服务活动完全基于个人意愿,不受外界强制或义务约束。这体现了志愿者个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自主选择。在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违背其自身意愿。这意味着志愿者享有拒绝超出自身意愿服务的权利,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活动时,必须考虑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等状况,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能力的志愿服务。
其次,无偿性是志愿服务活动区别于市场化、商业性服务的根本特征。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偿性并不意味着志愿者不能获得任何形式的回报。志愿者在参与活动限度内,可以获得来自党委和政府或社会的精神性表彰和奖励,但不得表现为钱财、物品等形式的“对价偿付”。
此外,为了保障志愿者的自愿与无偿原则,志愿服务组织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例如,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志愿者相关信息;在活动前应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只有依法界定并落实这些原则,才能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推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高质量发展。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