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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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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所属版本:人大版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介绍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0:34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考点试题

单选题 1.2026年,郑某去世,其配偶已故,无子女。郑某的父母早亡,仅有一个妹妹郑丽。郑丽有一个儿子小刚。郑某生前长期由其外甥小刚照料,小刚为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和生活费。郑某去世后,留有存款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的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由郑丽继承全部遗产
B . 由小刚继承全部遗产
C . 由郑丽和小刚共同继承,郑丽继承大部分,小刚继承少部分
D . 遗产归国家所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郑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妹妹郑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B选项错误,小刚不是法定继承人,其外甥身份不享有继承权,除非通过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适用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郑丽未死亡,不能代位。
C选项错误,小刚无法定继承权。
D选项错误,有第二顺序继承人,遗产不归国家。

多选题 2.下列哪些遗嘱形式,法律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A . 自书遗嘱
B . 代书遗嘱
C . 打印遗嘱
D . 录音录像遗嘱
E . 公证遗嘱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C选项正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D选项正确。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A选项错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
E选项错误。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证明人,法律未强制要求另有两名见证人。

多选题 3.甲乙丙丁四兄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故,甲育有一子一女,甲于2017年病故;乙和丙未婚未育;丁已婚未育。丙于2020年12月突发意外去世,未订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丙的法定继承人有(  )。
A . 甲的儿子
B . 甲的女儿
C .
D .
E . 丁的妻子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丙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又因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死亡,故法定继承人为丙的兄弟姐妹:甲、乙、丁。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甲先于丙死亡,故甲的子女可以进行代位继承。故本题选ABCD。

单选题 4.方某和秦某于2020年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父母均已去世。方某的哥哥方斌育有独女方敏,秦某与前妻所生10岁儿子小秦与秦某前妻共同生活。2023年1月方某、秦某与方一家外出旅行发生车祸,秦某当场死亡。方某于两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方斌重度颅脑损伤成为植物人。方某,秦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共同财产价值80万元,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方某的遗产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秦某的前妻有继承权,继承20万
B . 小秦有继承权,继承40万
C . 方斌有继承权,继承60万
D . 方敏有继承权,继承40万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方某和秦某共同财产一共80万,故方某40万,秦某40万。秦某当场死亡,秦某的40万其妻子方某和儿子小秦继承,故方某可继承20万。方某的个人财产为40+20=60万,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方某去世后的遗产由其哥哥方斌继承,故哥哥继承60万(哥哥未死亡),故选C选项。[|||][|||][|||][|||][|||]

单选题 5.金某于1990年与马某结婚,育有儿子小虎、女儿小华。后金某与马某离婚,于2005年与邵某结婚。邵某与前夫的9岁儿子小强由金某和邵某共同抚养。2015年,小华和张某结婚,后生自一子小亮。2021年6月,小华遇车祸身亡。金某得知女儿死亡的消息后极度悲痛,当天突发心脏病死亡。根据《民法典》,金某的法定继承人为( )。
A . 马某、小虎、邵某、小亮
B . 马某、小虎、邵某、小强
C . 小虎、邵某、张某、小亮
D . 小虎、邵某、小强、小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民法典继承编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度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题干中,金某的法定继承人有金某的配偶(邵某)儿子(小虎)女儿(小华)继子(小强),其中小华车祸去世,由儿子(小亮)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即代位继承。

大咖讲解: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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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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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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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1、根据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参与继承的地位
(1)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代位继承: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3、继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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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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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1、遗嘱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2)明确遗产名称、数量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以下方式需要2名以上见证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3、遗嘱的效力
有效遗嘱:(1)具有遗嘱能力;(2)真实意思;(3)遗内容合法;(4)符合法定形式;(5)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无效遗嘱:(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受欺诈、胁迫所立(3)伪造(4)被篡改(5)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
4、遗嘱的撤回、变更
(1)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数份遗嘱效力冲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视为撤回: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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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一)遗赠: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条件: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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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管理人
1.选任
2.指定
3.职责
4.报酬
(一)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继承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2)连带责任原则。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2、具体方式:
1)总体清偿方式
2)分别清偿方式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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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概念

继承的概念
继承,也称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定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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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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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遗产的方式,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地位,继承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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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关系

遗产的特点(4个方面)
1、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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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合法财产才属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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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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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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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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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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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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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概念

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死者生前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他有关事务作出安排,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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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

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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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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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回、变更

遗嘱的撤回、变更
撤销: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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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遗赠:
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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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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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须根据协议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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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
1.选任
2.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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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满两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地点:
1)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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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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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被继承人缴纳税费和债务,费用以不高于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连带责任原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2、具体方式:
1)总体清偿方式(扣除所欠债务后平分)
2)分别清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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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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