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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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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遗嘱继承
所属版本:人大版

遗嘱继承介绍

1、遗嘱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2)明确遗产名称、数量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以下方式需要2名以上见证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3、遗嘱的效力
有效遗嘱:(1)具有遗嘱能力;(2)真实意思;(3)遗内容合法;(4)符合法定形式;(5)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无效遗嘱:(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受欺诈、胁迫所立(3)伪造(4)被篡改(5)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
4、遗嘱的撤回、变更
(1)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数份遗嘱效力冲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视为撤回: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0:35

遗嘱继承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且已注明或记录年月日的遗嘱,应认定有效的是(  )。
A . 张某因病去世前独自用电脑打印的遗嘱
B . 梁某车祸后独自用手机自录的录音遗嘱
C . 孙某患病期间由其儿子代为书写的遗嘱
D . 田某患病期间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D正确)。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C错误)。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A错误)。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B错误)。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单选题 2.2025年,钱某去世,留下个人财产30万元(遗产)。钱某有配偶周某,女儿小钱(20岁,已成年)。钱某的父母早已过世。钱某还有一个弟弟钱二。钱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其外甥小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关于遗产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按遗嘱执行,由小赵继承全部遗产
B . 遗嘱无效,由周某和小钱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C . 遗嘱部分无效,应为周某和小钱保留必要份额
D . 由钱二和周某、小钱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钱某所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其外甥小赵,小赵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遗嘱合法有效,应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周某(配偶)和小钱(成年女儿)未证明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故无需保留必要份额。
B选项错误,遗嘱有效,应按遗嘱执行。
C选项错误,周某和小钱不具备保留必要份额的条件。
D选项错误,钱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遗嘱时不用考虑。[|||][|||][|||][|||][|||]

单选题 3.根据《民法典》,王某立遗嘱时,下列人员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A . 赵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继承人
B . 钱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受遗赠人
C . 孙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王某的债权人
D . 李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王某的主治医生,无利害关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D选项正确,李某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与王某没有利害关系;
A选项错误,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选项错误,钱某为受遗赠人;
C选项错误,孙某为王某债权人。

单选题 4.根据继承法,下列遗嘱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  )。
A . 王先生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
B . 陈女士独自订立并经过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公证遗嘱
C . 张大爷在生病住院期间独自用录音机录制的录音遗嘱
D . 黄大爷在病危时,在两个邻居在场时所立的口头遗嘱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录音录像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故C选项说法符合题意。

单选题 5.2025年,周某去世,遗产有房屋一套。周某有配偶吴某,女儿小周(23周岁,国企工作)。周某生前按照法定程序立有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其弟弟。吴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认为遗嘱无效,主张房屋应归小周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关于该房屋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归小周,因为应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份额
B . 归吴某,因为她是配偶
C . 归周某的弟弟,因为遗嘱有效
D . 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遗嘱的效力要大于法定继承。
A选项错误,小周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B选项错误,遗嘱已指定他人。
D选项错误,法律有明确规定,遗嘱的效力要大于法定继承。[|||][|||][|||][|||][|||]

大咖讲解:遗嘱继承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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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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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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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1、根据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参与继承的地位
(1)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代位继承: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3、继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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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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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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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一)遗赠: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条件: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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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管理人
1.选任
2.指定
3.职责
4.报酬
(一)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继承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2)连带责任原则。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2、具体方式:
1)总体清偿方式
2)分别清偿方式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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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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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关系

遗产的特点(4个方面)
1、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仅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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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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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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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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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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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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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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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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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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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

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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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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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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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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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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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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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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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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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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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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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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