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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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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第三节 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
所属版本:2025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介绍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6 16:54:59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考点试题

单选题 1.小军的父亲去世,根据《民法典》,下列情形中,属于小军不接受继承的是( )。
A . 小军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任何表示
B . 小军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
C . 小军在遗产处理后,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
D . 小军在父亲生前进行过解除父子关系声明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A选项错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C选项错误,“遗产处理后,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是无效的;
D选项 错误,“解除父子关系声明”不符合放弃继承的说法,属于干扰选项。

多选题 2.杨某的父亲去世,根据《民法典》,下列情形,视为杨某接受继承的有( )。
A . 杨某在父亲生前声明解除父子关系
B . 杨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未做出任何表示
C . 杨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
D . 杨某在遗产处理后,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
E . 杨某年轻时,其父母离婚后分别再婚,杨某随母与继父生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A选项正确,“声明解除父子关系”不符合放弃继承的说法;
B选项正确,“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D选项正确,“遗产处理后,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是无效的;
E选项正确,“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C选项不符合题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作出放弃继承”意味着杨某正式放弃继承。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ABDE。

多选题 3.杨某的父亲去世,根据《民法典》,下列情形,视为杨某接受继承的有( )。
A . 杨某在父亲生前声明解除父子关系
B . 杨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未做出任何表示
C . 杨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
D . 杨某在遗产处理后,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
E . 杨某年轻时,其父母离婚后分别再婚,杨某随母与继父生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A选项正确,“声明解除父子关系”不符合放弃继承的说法;
B选项正确,“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D选项正确,“遗产处理后,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是无效的;
E选项正确,“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C选项不符合题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作出放弃继承”意味着杨某正式放弃继承。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ABDE。

单选题 4.卓某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在5个孩子中,老大家里最为富裕。在遗产处理的家庭会议中,老大由于父亲的去世无心讨论,就没有发言,会议期间就走了,剩下的四兄妹觉得老大不在乎这点钱,就私下把这笔钱分了,等办完丧事后,老大想起这笔钱就问弟弟妹妹,结果他们以老大当时没有表达自己的意图,且半途离开为由不愿给老大钱,那么老大是否应该分得父亲的遗产呢( ) 。
A . 不应该,因为家庭会议期间他没有发表意见,按法律规定视为放弃
B . 不应该,老人生前没有遗嘱,并且遗产早已分割完毕,现在提出来不合适
C . 应该,虽然家庭会议时没有发表意见,但应当默认接受继承
D . 不应该,老大家里最为富裕,理应照顾弟弟妹妹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题干中“老大没有发言,那么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权的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第34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第36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在本题中,卓某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应由其五个孩子共同继承。虽然老大在家庭会议中没有发表意见并离开,但这并不构成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行为。放弃继承权需要明确的书面或口头表示,且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老大在丧事后询问遗产分配情况,表明其并未放弃继承权。

多选题 5.杨某的父亲去世,根据《民法典》,下列情形,视为杨某接受继承的有( )。
A . 杨某在父亲生前声明解除父子关系
B . 杨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未做出任何表示
C . 杨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
D . 杨某在遗产处理后,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
E . 杨某年轻时,其父母离婚后分别再婚,杨某随母与继父生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A选项正确,“声明解除父子关系”不符合放弃继承的说法;
B选项正确,“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D选项正确,“遗产处理后,书面做出放弃继承表示”是无效的;
E选项正确,“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C选项不符合题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作出放弃继承”意味着杨某正式放弃继承。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ABDE。

大咖讲解: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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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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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1、根据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参与继承的地位
(1)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代位继承: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3、继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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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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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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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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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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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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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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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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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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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酬
(一)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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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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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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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清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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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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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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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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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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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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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概念

遗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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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

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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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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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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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须根据协议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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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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