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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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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第三节 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遗产的处理
所属版本:2025

遗产的分割介绍

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6 16:55:00

遗产的分割考点试题

多选题 1.老常今年66岁,在病床上瘫痪多年,只剩下两只手还能活动,怕自己死后儿女因为财产而产生纠纷,所以提前写好了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分配。下列关于遗嘱继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 老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具有遗嘱能力
B .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C . 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D . 如果子女对遗嘱进行篡改,篡改内容有效
E . 自书遗嘱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故C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的内容被作了更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篡改的内容无效。故D错误。

单选题 2.张先生晚年间其弟弟对他照顾有加,所以张先生曾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分给弟弟三分之一,可是子女不愿意,觉得自己吃亏了,张先生去世后,老人的子女和其弟弟关系闹得很僵,并且以彼此之间亲情已经淡薄,且又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由,不愿分给其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张先生的遗产应该()划分。
A . 分给弟弟三分之一,其余的由子女分割
B . 由于子女和其弟弟之前亲情早已淡薄,可以不再分给其弟弟财产
C . 弟弟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分得财产
D . 张先生子女故意不愿分给其弟弟遗产,除了其弟弟应得之外还应该多给一部分遗产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若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题干中张先生立下了遗嘱,则按照遗嘱意思分给其弟弟三分之一的遗产,故A选项正确。

多选题 3. 遗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根据《民法典》,下列情形中,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原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办理的有(  )。
A . 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的
B .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的
C . 为胎儿保留了继承份额,但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
D . 遗产处理前遗产继承人未作出是否接受表示的
E .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是否接受表示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E选项);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C选项)。
A选项“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B选项“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的”,应将其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继承人继承。
D选项“遗产处理前遗产继承人未作出是否接受表示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多选题 4. 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 在遗产继承中,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和遗赠执行,遗嘱和遗赠优于法定继承执行
B .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的顺序首先是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然后是法定继承,最后是遗赠
C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比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数额多
D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 .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B选项);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A选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D选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E选项);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单选题 5.以下关于法定继承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 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适用
B . 根据法律确定遗产分配的原则
C . 依据法律确定继承顺序
D . 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仍适用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说法符合题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办理(A选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C选项)、遗产分配原则(B选项)等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故D选项说法符合题意。

大咖讲解:遗产的分割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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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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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1、根据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参与继承的地位
(1)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代位继承: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3、继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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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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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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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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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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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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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继承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2)连带责任原则。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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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清偿方式
2)分别清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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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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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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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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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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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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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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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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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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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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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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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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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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