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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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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第三节 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遗嘱继承
所属版本:2025

遗嘱的订立介绍

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6 16:54:59

遗嘱的订立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民法典》,下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订立且已注明或记录年、月、日的遗嘱,应当认定有效的是( )。
A . 戴某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
B . 李某经一位护士代书并见证所立的遗嘱
C . 王某经女儿和女婿见证所立的录音遗嘱
D . 张某通过视频的两位网友远程见证所立的口头遗嘱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一位护士代书并见证”的说法错误;
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但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女儿和女婿见证”的说法错误;
D选项错误,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单选题 2.王先生有两个儿子。2017年5月,他因与次子发生口角后怒气冲冲离开家,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倒,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王先生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当着两个儿子和三名护士的面交代:“我死后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后王先生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两子就次子能否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关于其次子继承权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 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口头遗嘱交代遗产由长子继承
B . 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王先生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 . 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所立遗嘱无效
D . 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与次子争吵导致王先生发生车祸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制作方便、简单,但容易被篡改、伪造,故通常加以一定的限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题干中王先生在立完口遗嘱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所立口头遗嘱有效,次子无权继承。故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且王先生的口头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C选项错误,王先生在危急情况下立下的口头遗嘱,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D选项错误,次子继承权的问题与王先生与次子争吵导致死亡的原因无关。

单选题 3.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打印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边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边一间房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A . 按录音遗嘱分割遗产
B . 按打印遗嘱分割遗产
C . 按公证遗嘱分割遗产
D . 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B选项错误:1991年打印遗嘱,最新的为1994年A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1992年公证遗嘱,最新的为1994年A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有遗嘱的,遗嘱优先于法定。

单选题 4.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中最有力、最可靠的遗嘱形式是( )。
A . 公证遗嘱
B . 自书遗嘱
C . 代书遗嘱
D . 录音录像遗嘱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公证遗嘱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要求最为严格的遗嘱,是证明遗嘱人意思表示最有力、最可靠的遗嘱形式;
B选项错误,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具有订立方便、不易伪造、不需要见证人的特点,是最常见的遗嘱方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和签名,注明年、月、日;
C选项错误,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授,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可由他人代笔制作书面遗嘱;
D选项错误,录音录像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多选题 5.下列对遗嘱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 公证遗嘱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B .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地点
C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D .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E . 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B项,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具有订立方便、不易伪造、不需要见证人的特点,是最常见的遗嘱方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和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大咖讲解:遗嘱的订立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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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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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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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社会工作者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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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1、根据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参与继承的地位
(1)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代位继承: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3、继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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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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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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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四)遗嘱的撤回、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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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一)遗赠: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条件: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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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管理人
1.选任
2.指定
3.职责
4.报酬
(一)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继承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2)连带责任原则。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2、具体方式:
1)总体清偿方式
2)分别清偿方式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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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概念

继承的概念
继承,也称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定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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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

继承的种类
根据继承遗产的方式,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地位,继承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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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关系

遗产的特点(4个方面)
1、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仅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3、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合法财产才属遗产。
继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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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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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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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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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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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概念

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死者生前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他有关事务作出安排,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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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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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回、变更

遗嘱的撤回、变更
撤销: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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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遗赠:
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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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须根据协议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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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
1.选任
2.指定
3.职责
4.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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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满两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地点:
1)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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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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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被继承人缴纳税费和债务,费用以不高于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连带责任原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2、具体方式:
1)总体清偿方式(扣除所欠债务后平分)
2)分别清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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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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