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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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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第三节 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法定继承
所属版本:2025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介绍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6 16:54:59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考点试题

单选题 1.金某于1990年与马某结婚,育有儿子小虎、女儿小华。后金某与马某离婚,于2005年与邵某结婚。邵某与前夫的9岁儿子小强由金某和邵某共同抚养。2015年,小华和张某结婚,后生自一子小亮。2021年6月,小华遇车祸身亡。金某得知女儿死亡的消息后极度悲痛,当天突发心脏病死亡。根据《民法典》,金某的法定继承人为( )。
A . 马某、小虎、邵某、小亮
B . 马某、小虎、邵某、小强
C . 小虎、邵某、张某、小亮
D . 小虎、邵某、小强、小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民法典继承编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度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题干中,金某的法定继承人有金某的配偶(邵某)儿子(小虎)女儿(小华)继子(小强),其中小华车祸去世,由儿子(小亮)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即代位继承。

多选题 2.甲乙丙丁四兄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故,甲育有一子一女,甲于2017年病故;乙和丙未婚未育;丁已婚未育。丙于2020年12月突发意外去世,未订立遗嘱。根据《民法典》,丙的法定继承人有( )。
A . 甲的儿子
B . 甲的女儿
C .
D .
E . 丁的妻子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BCD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丙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又因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死亡,故法定继承人为丙的兄弟姐妹甲、乙、丁。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甲先于丙死亡,故甲的子女可以进行代为继承。故本题选ABCD。

单选题 3.甲200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200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甲名下两套房子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2008年,乙再嫁,第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在某沿海城市生活,甲通过投资房产获取利润400万元,并购买了一套房子。2009年11月,甲因酒驾和别人发生碰撞导致当场死亡。经查,甲于2008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甲的400万元遗产和最后购买的一套房子应由(  )继承。
A . 乙和丙
B . 丙和戊
C . 丁和戊
D . 乙、丙、丁和戊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女婿。夫妻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相互继承权。在甲死亡时,乙和丁都不是其合法配偶,不能参与甲的遗产继承。子女是与父母血缘关系最近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民法典》所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丙作为甲的亲生子女,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同时,戊作为甲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丙和戊都有权继承甲后续积累的遗产,包括400万元和一套新购房产。故B选项正确。
A选项(乙和丙):乙和丙虽已继承甲被宣告死亡时的部分遗产,但甲实际并未死亡,且其后续积累的遗产与乙和丙的继承权无直接关联。甲与丁的婚姻关系虽未登记,但不影响甲与戊的父子关系。因此,乙和丙不应继承甲后续积累的遗产,排除。
C选项(丁和戊):丁虽与甲有婚礼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无权继承甲的遗产。而戊作为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但由于丁无权继承,该选项不完全正确,排除。
D选项(乙、丙、丁和戊共同继承):如前所述,乙和丁均无权继承甲后续积累的遗产。因此,该选项错误,排除。

多选题 4.丁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在家赡养公婆。公婆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且公公有一妹妹在临近的另外一个村居住,但不常来往。在这种情况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 丁某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B . 丁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 . 这种情况可适用于法定继承
D . 丁某不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E . 丁某公公的妹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BC选项正确。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A选项),可以作为第一顺序(B选项)法定继承人(C选项),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ABC选项说法符合题意。

单选题 5.老赵夫妇育有一子小明,后又依法收养一名孤儿小亮。近日,老赵与父母赴高原旅游途中,老赵不幸遭遇雪崩去世。在处理完老赵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后,关于其个人遗产进行依法继承,根据《民法典》,小明有权继承老赵个人遗产的()
A . 全部
B . 二分之一
C . 三分之一
D . 五分之一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老赵去世未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财产,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是均等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老赵的财产应由其妻子父母儿子小明及收养的孤儿小亮共同继承。故D选项正确。

大咖讲解: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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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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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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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1、根据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参与继承的地位
(1)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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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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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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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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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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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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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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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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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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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
3.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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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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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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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2)连带责任原则。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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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清偿方式
2)分别清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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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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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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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

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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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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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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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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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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