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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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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回、变更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遗嘱继承
所属版本:人大版

遗嘱的撤回、变更介绍

遗嘱的撤回、变更
撤销: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0:38

遗嘱的撤回、变更考点试题

单选题 1.老张立下遗嘱,将一套房产指定由儿子小张继承。不久后,老张因急需用钱,将该房产卖给了不知情的李某并办理了过户。老张去世后,该房产应( )。
A . 仍由小张依照遗嘱继承
B . 视为老张撤回了遗嘱中关于该房产的内容
C . 由小张和李某协商分配
D . 作为老张的未处分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回或部分撤回。老张出售房产的行为,视为对遗嘱中关于该房产处分内容的撤回。
A选项错误,该房产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某,不再属于老张的遗产,遗嘱对该部分失效。
C选项错误,李某已合法取得房产所有权,小张无权就房产主张权利。
D选项错误,该房产已非遗产。

单选题 2.甲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存款50万元留给儿子乙。后又自书一份遗嘱,声明该50万元捐给希望小学。甲去世后,该50万元存款应( )。
A . 按公证遗嘱,由乙继承
B . 按自书遗嘱,捐给希望小学
C . 按法定继承处理
D . 由乙和希望小学协商分配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甲的自书遗嘱在后,且内容与公证遗嘱抵触,应以自书遗嘱为准。
A选项错误,公证遗嘱不再具有当然的优先效力。
C选项错误,在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不适用法定继承。
D选项错误,遗嘱效力依法确定,非协商事项。

大咖讲解:遗嘱的撤回、变更

杨立伟
特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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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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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社会工作者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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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1、根据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参与继承的地位
(1)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代位继承: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3、继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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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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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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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4)指定补充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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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以下方式需要2名以上见证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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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1)具有遗嘱能力;(2)真实意思;(3)遗内容合法;(4)符合法定形式;(5)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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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的撤回、变更
(1)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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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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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管理人
1.选任
2.指定
3.职责
4.报酬
(一)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继承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2)连带责任原则。
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2、具体方式:
1)总体清偿方式
2)分别清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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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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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关系

遗产的特点(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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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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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2)绝对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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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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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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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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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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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两类情形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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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

遗嘱的订立
1、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订立方便)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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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
1、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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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遗赠:
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外的公民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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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
1.选任
2.指定
3.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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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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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满两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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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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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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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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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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