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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包与承包计价管�办法

  第七�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求。

  投标报价应当���业定�和市场价格信�,并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 招标投标工程�以采用工程�清�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清�应当��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等进行编制。

  第�� 招标标底和工程�清�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 对是�低于�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以�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一�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中标价订立��。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承包�方�商订立��。

  第�二� ��价�以采用以下方�:

  (一)固定价。��总价或者�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调整。

  (二)�调价。��总价或者�价在��实施期内,根���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本加酬金。

  第�三� �承包�方在确定��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素价格�化对��价的影�。

  第�四�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五� 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六� 工程竣工验收�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格�的约定期�内�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期�内予以答�。逾期未答�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

  (三)�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期内�承包方�出,并�以在�出之日起的约定期�内与承包方�商。

  (四)�包方在�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商或者��商未能与承包方达��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包方应当在�商期满�的约定期�内�承包方�出工程造价咨询��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方在��中对上述事项的期�没有明确约定的,�认为其约定期��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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