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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包与承包计价管�办法

  �承包�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一个月内�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的,�以�法申请仲�或者�人民法院�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

  第�七�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承包计价活动的监�检查。

  第���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 工程造价咨询��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抬高�压低价格或者�供虚�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的,由��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书。

  第二�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管�工作中,玩忽�守�徇�舞弊�滥用��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包与承包计价管��以�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三�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四�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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