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1)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