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可以获得的补偿。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
2)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
3)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4)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除上述事件外,异常恶劣气候也可视为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