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章一百零三条
总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基金的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及附则
公司法
颁布及修改时间:1993-12-29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未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选出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做报告;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