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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部分)模拟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22日


  7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必须依法对客户开立帐户保密。

  74.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75.证券交易所有对证券交易依法实施监控的义务。

  76.证券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77.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

  78.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必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综合字样。

  7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80.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如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应先缴纳罚款、罚金,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1.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8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83.如果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没有成交,其委托记录可以不保存于证券公司。

  84.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其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5.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十天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

  86.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

  87.投资者通过其开户公司买卖证券的,只能采用限价委托的价格委托方式。

  88.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以书面、电话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89.证券公司申请的业务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90.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9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92.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93.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证券业务三年以上的经验。

  9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95.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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