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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解析: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30日
  要点七
  (次级债务)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重点)
  1.定义
  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涂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例题3·单选题】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 ),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A.不低于5年(包括5年)
  B.不低于3年(包括3年)
  C.不低于5年(不包括5年)
  D.不低于3年(不包括3年)
  【答案】A
  2.募集方式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原则上不得转让、提前赎回。
  3.发行方式
  发行人应组成营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次级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注:经中国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二)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
  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4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保险公司募集的定期次级债务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在1年以上(含1年)两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0,6;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0。
  (三)证券公司次级债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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