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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解析: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30日
  要点五
  (公司债券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1.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公司债券申请上市,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发行。
  ②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③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④债券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⑤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⑥证交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2)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否则,只能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①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②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l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③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率润不少于债券l年利息的l.5倍。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申请
  (1)申请文件的内容。
  (2)证交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证交所申请上市必须由l~2个证交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上市推荐人应履行的义务。
  3.上市的核准
  (1)证交所核准。
  (2)证交所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3)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证交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债券的停牌与复牌及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1)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上述信息时,证券交易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发行人按规定要求披露后进行复牌。
  (2)债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交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①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终止交易的情形如下。①前述补充。
  ②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宣告破产。③债券到期前l周终止上市交易。
  5.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九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以下几条。
  ①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②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⑥证券交易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⑦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或/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⑧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⑨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免于披露该内容。
  (2)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向证交所提交定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3)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5)债券到期前1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证交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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