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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解析: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30日
  要点八
  (混合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同时兼有一定的股本性质和债务性质,但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复杂。
  1.我国的定义
  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2.四个基本特征
  (1)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2)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3)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4)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3.发行方式
  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但均应进行信用评级。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4.混合资本债券
  发行人按规定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开披露。
  注:在商业银行次级债务计入附属资本,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务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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