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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模拟试题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8日

三、判断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注册设立”的原则。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登记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3.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4. 上市辅导有效期为二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二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5. 辅导人员必须是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正式从业人员、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两年以上。辅导人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辅导两家以上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经验。

6.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7.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8.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认股人出。

9.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11.发起人、认股人交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12.对发起设立的公司来说,发起人是公司的大股东。

13. 中国证监会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应根据需要决定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对象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并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14. 中国证监会的谈话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可以向媒体透露与谈话结果有关的信息。

15.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及其所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视为内幕人员。

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兼任股份公司的董事长。

1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文件之一。

18.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短期投资采用成本法记帐。

19.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存活的计价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20.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21.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取得的内资股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如一直做到勤勉尽职,那么他所取得资格证书将一直有效。

22.公司配售股票的对象为配售当日持有股票的全体股东。

23.新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只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

24.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25.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26.上司公司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商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27.对上市公司辅导的,辅导人员只要是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正式从业人员,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两年以上。

28.私募发行的股票,股款缴纳和股份交收是同时完成的。

29.一般说来,每股税后利润确定采用完全摊薄法较为合理。

30.新股发行采用竞价确定法的,如果在发行底价上不能满足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则应重新确定发行价。

31.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32.新股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投资者申购后第一天,按照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申报认购。

3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溢价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34.发行公司无权选择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由承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5.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36.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37.不具备外资股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承销,属于股票承销中的禁止行为。

38.采用上网竞价方式发行股票,如果发行底价以上的有效认购数量低于发行数量,则发行价格等于发行底价。

39.股票发行费不可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

40.债券票面利率高的,实际收益率也高。

41.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值可以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42.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自行推销。

43.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是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最低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终收益率,所以中标商的认购成本是一样的。

44.在发行记帐式国债中,承销商可以选择场内挂牌分销或者场外分销两种方法。

45.国债承销风险与国债本身发行条件、国债市场因素以及宏观经济因素有关。

46.不管是美国式招标还是荷兰式招标,承销商以竞价方式确定各自包销的国债数额后,应该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发行价格向外分销。

47.承销商如果将所有包销的国债全部予以分销,就不会有国债承销的风险。

48.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

4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50如果上市公司对增发未作盈利预测的,证监会将不予核准其新股发行。

51.境内证券公司要取得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其净资产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52.境内证券专营机构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承销商时,其净资产应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

5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承销商时,其净资产应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

54.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H股。

55.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应达25%以上。

56.证券经营机构取得的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年有效。

57.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寻求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总市值应不少于1亿港元,而由公众持有的股票市值应不少于5000万港元。

58.全额包销也称为助销。

59.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60.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应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61.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此期限不得延长。

6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

63.发行人业务存在境外经营的,应专门披露有关境外经营的风险。

64.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其简要情况。

65.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66.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包括向关联方累计年度购买量占其同类业务采购量5%以上的交易,或对关联方年度销售收入占其同类业务销售收入5%以上的交易。

67.在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发行人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68.上市公司只有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方可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69.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

70.不允许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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