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②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③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④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⑤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⑥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⑦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工作底稿: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公平竞争: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