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在业绩说明会或调研活动中提前向特定机构透露未公开财务数据,是否违反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在《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的实务与考试场景中,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是极易引发违规的重灾区。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接受机构调研、举办业绩说明会或通过媒体网络与投资者沟通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底线。若公司高管或董秘在法定公告发布前,向特定券商、基金或媒体透露未公开的营收、利润等核心财务数据,即构成典型的选择性披露行为,严重破坏市场信息对称性。 此类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求,更极易演变为内幕交易的温床。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公开的重大财务数据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依法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泄露信息,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及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沪深北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调研接待登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严禁以“调研纪要”等形式变相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在同等信息条件下作出投资决策。 备考建议:考生需重点掌握“公平披露”与“内幕信息”的交叉考点,熟记信息披露的法定原则,并理解新法下对“抢跑式”披露的严监管态势。在解题时,一旦题干出现“特定对象提前获知”“调研中暗示业绩”等关键词,应迅速锁定违反公平披露原则及涉嫌内幕交易的选项,结合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准确判断。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