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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在新《证券法》下如何界定其信息披露连带责任及免责条件?

来源:233网校 2026-09-24 10:48:57
导读:本文聚焦新《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中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责,深入剖析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出具专业文件时的勤勉尽责标准、过错推定原则及免责抗辩路径,助力考生精准掌握信息披露连带责任的认定逻辑与考试要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在新《证券法》下如何界定其信息披露连带责任及免责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在新《证券法》下如何界定其信息披露连带责任及免责条件? 在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信息披露不仅是发行人与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更是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核心责任。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信息披露领域的过错推定原则。在实务与考试案例中,若会计师事务所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即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导致财务造假未被揭示,将被直接推定为存在过错。此时,机构需自证已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对虚假陈述不知情,方可主张免责。新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提升至业务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无业务收入或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最高可处一千万元罚款。 备考时,考生需重点区分“一般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主体,牢记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规则。遇到涉及“中介机构免责”的考题,应迅速锁定“已勤勉尽责且无过错”这一唯一法定抗辩事由,结合具体审计程序缺失或核查流于形式的题干描述进行精准排错。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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