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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点讲义: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导读: 本章内容虽然在以往考试中曾有所涉及,但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本年大纲新增的内容,虽然该内容难度不大,但复习中需要注意特殊业务的处理以及相关的涉税规范。
  第二节 无形资产及涉税规范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相对于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在确定一项包含无形和有形要素的资产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无形资产时,需要通过判断来加以确定,通常以哪个要素更重要作为判断的依据。
  【例】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工具没有特定计算机软件就不能运行时,说明该软件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软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如果计算机软件不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该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
  ★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由于企业无法控制其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刊头、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的项目支出,由于不能与整个业务开发成本区分开来。因此,这类项目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
  无形资产由于没有发达的交易市场,一般不容易转化成现金,在持有过程中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构成不尽相同。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成本
  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2.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后所发生的支出,不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
  例如,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
  3.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发生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支出,如果该经营活动并非是为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必不可少的,有关经营活动的损益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契税VS土地增值税规范】


   转让形式

契税

土地增值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承受人纳契税

不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转让方纳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

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以房产抵债,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转让方纳土地增值税

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入股,或投资、联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余情形不纳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转让方纳土地增值税

4.房屋赠与

受赠人纳契税

非公益性赠与纳土地增值税

5.房屋交换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纳土地增值税,个人互换住房不纳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承受人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契税规范】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思考】购入土地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由于开发不及时而被责令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用是应该计入损益(营业外支出),还是应该计入土地成本中,或者是计入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
  『参考答案』只有为了使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合理的相关支出才能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中。
  土地闲置费是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发生的,并且其并不直接改变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的状态,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果企业管理得当,在拿地后尽早投入建设,这一支出完全可以避免)。
  另一方面,企业在该地块上自建办公楼,建成后无论是自用、出租还是出售,都不会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售价、租金等额外的未来经济利益,即闲置费的支出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闲置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
  此外,尽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规定允许将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成本,但会计和税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各自有不同的目的和概念框架,因此不能以税务规定作为指导会计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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