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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冲刺试题及答案十

来源:233网校 2019-04-15 16:44:00

  【案例四】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承包商不具备防水施工资质,因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地下防水工程可以分包。

  由于工期紧张,在设计单位仅交付地下室的施工图时,业主就要求承包商进场施工,同时对监理单位提出对设计图纸质量把关的要求。

  监理单位为满足业主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业主。其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3)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4)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及组织设计协调工作的监理措施;(5)因设计图纸不齐全,拟按进度分阶段编写基础、主体、装修工程的施工监理措施;(6)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在承包商尚未确定防水分包单位的情况下,业主代表为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自行选择了一家专业防水施工单位,在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承担防水工程的施工任务,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已确定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要求配合施工。

  【问题】

  1.上述监理规划的编制过程是否有不妥之处?为什么?

  2.业主在确定分包单位时有何不妥之处?

  3.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业主通知后应如何处理?

  回答:1.监理规划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1分)

  理由: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2分)

  (2)不妥之处:监理规划内容中包括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及组织设计协调工作的监理措施。(1分)

  理由:本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是施工阶段监理合同。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及组织设计协调工作的监理措施属于设计阶段编制的内容。(2分)

  (3)不妥之处:因设计图纸不齐全,拟按进度分阶段编写基础、主体、装修工程的施亡监理措施。(1分)

  理由:施工设计图纸不全不影响监理规划的完整编制。(2分)

  2.业主在确定分包单位时的不妥之处。

  (1)业主违背了承包合同的约定及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中的“公正、独立、自主”和“责权一致”的原则。(1分)

  (2)在未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确定了分包单位。(1分)

  (3)业主事先未与承包单位充分协调,确定了分包单位后才通知承包单位。(1分)

  (4)在没有正式签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就确定分包单位进场作业。(1分)

  (5)业主违背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中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资质的规定,以及关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问与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规定。(1分)

  3.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业主通知后,首先应及时与业主沟通,签发该分包意向无效的书面监理通知,尽可能采取措施阻止分包单位进场。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选定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若资质合格,可与承包单位协商,建议承包单位与该防水分包单位签订防水工程分包合同;若资质不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协商,建议由承包单位另选合格的防水工程分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业主备案。(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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