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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提分试题及答案七

来源:233网校 2019-04-18 10:15:00

  案例二

  某监理公司承担了一体育馆施工阶段(包括施工招标)的监理任务。经过施工招标,业主选定A工程公司为中标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A工程公司将设备安装、配套工程和桩基工程的施工分别分包给B、C和D三家专业工程公司,业主负责采购设备。

  该工程在施工招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述事件:

  施工招标过程中共有6家公司竞标。其中F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送达;G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密封。

  【问题】

  1.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对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为什么?

  2.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作了检测验收。监理工程师对其中5号桩的混凝土质量有怀疑,建议业主采用钻孔取样方法进一步检验。D公司不配合,总监理工程师要求A公司给予配合,A公司以桩基为D公司施工为由拒绝。A公司的作法妥当否?为什么?

  3.若桩钻孔取样检验合格,A公司要求该监理公司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其窝工损失,并顺延所影响的工期。A公司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4.业主采购的配套工程设备提前进场,A公司派人参加开箱清点,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因此增加的保管费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是否应予以签认?为什么?

  5.C公司在配套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现附属工程设备材料库中部分配件丢失,要求业主重新采购供货。C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回答:1.(1)评标委员会对F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即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应予拒收。

  (2)评标委员会对G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则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2.A公司的做法不妥。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对于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在该工程部位施工的合同义务。因此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A公司与D公司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A公司对D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故A公司有责任配合监理工程师的检验要求。

  3.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索赔的关键要看双方有没有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顺延所影响的工期;建设单位的损失再和监理单位商议解决。

  4.监理工程师应该予以签认。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关于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若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所以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提前进场,导致保管费用增加,属于发包人责任,应由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5.C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一方面,C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分包工程的管理规定,分包单位与业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只能够向承包单位提出要求,不应直接向业主提出采购要求;另一方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关于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清点移交后,交承包人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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