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监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使用与保管中不违规、不欺瞒;
(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