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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标准(拟订稿)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28日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监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使用与保管中不违规、不欺瞒;

  (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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