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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10日
民法知识点专利权 著作权 婚姻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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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
  A、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
  A、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B、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来进行决策。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A、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B、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C、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D、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E、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分为三级所有,即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则由三级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具体如下:
  A、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B、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C、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公开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4)集体成员的撤销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所有权
  1、自然人财产所有权是自然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之一。
  自然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财物,都可以是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其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1)合法收入。这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它主要包括自然人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报酬、稿酬、退休金、离休金等;农民承包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以及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业的收入;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还包括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这些收人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法律不禁止个人所有的其他财物。
  (2)房屋。自然人所有的房屋,不论是自住、出租还是用做店铺从事个体经营,其所有权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毁坏、查封。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占用或拆除自然人的房屋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的住房给予妥善的安排并应给予合理补偿。
  (3)生活用品。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直接用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娱乐的消费性财产,如公民的衣服、食物、家具、电器、家庭日用品、交通工具、娱乐用品。
  (4)文物、图书资料。
  A、文物是具有特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我国法律对于文物规定了特殊的法律制度。属于自然人所有的文物,主要是指公民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
  B、图书资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书籍、图片、卡片、录音录像资料、动植物标本等。
  (5)林木。这里主要指自然人在房前屋后以及农民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地种植的林木。另外,林地承包人对于承包林地的林木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目享有所有权。
  (6)牲畜。这里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家禽、家畜。也包括公民饲养的其他动物。
  (7)依法取得的生产资料。这是指自然人为从事生产经营而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例如农民从事家庭副业和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生产资料,如农机具、耕畜、机床,这是农民、个体劳动者进行家庭副业或个体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8)其他合法财产。虽然民法通则是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列举了自然人可以拥有的各类财产,但从其立法宗旨来看,目然人财产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所列举的各项财产。例如,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自然人拥有的生产资料的范围将会扩大,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范围也将随之扩大。
  2、企业法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作为所有权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所有物)的权利:企业法人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公司法人,公司的出资者(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享有股权,公司的出资者(股东)及公司其他成员对于公司财产均不享有所有权。
  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公司享有的各种财产权利的核心,因为它不仅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也是以公司为主体发生的各类财产关系的前提和结果。
  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是一种经济管理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公司法人所有权并不表明公司的经济性质,公司的经济性质取决于公司投资来源的经济性质。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些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应归属公司法人享有。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宗教团体、寺庙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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