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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3月2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注意1】运送货物如果进项可抵扣,运费才可以计算抵扣。(如免税商品运费不得抵扣,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运费可扣)

【注意2】运送货物如果进项部分可抵扣,那运费也只能抵扣部分

(6)纳税人“自用”的应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8)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9)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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