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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3月2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一般范围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有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建议阅读教材中的具体项目)

(二)特殊规定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不属于在境内提供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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