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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3月2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增值税的纳税人

1.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

(1)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分类

(1)标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

(2)不符合标准时的特殊情况:

①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让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就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扣除法(销项-进项)

简易征收办法(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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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网校教你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如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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