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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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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授课老师:安勇
所属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所属版本:

重大责任事故罪介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7 11:44:46

重大责任事故罪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 )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A . 交通肇事罪
B . 重大责任事故罪
C . 劳动安全事故罪
D . 工作人员失职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单选题 2.某施工单位承建地铁站基坑工程,因违规施工,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蒋某发现问题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施工过程中发生塌陷事故,导致2人死亡。根据《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改起事故中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B . 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 . 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D . 监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A选项正确,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作为项目总监蒋某发现问题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特征。
B选项错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正确说法是施工单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蒋某发现问题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本题背景强调的是总监未采取措施,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总监应该下发“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但他并没有这样做,所以总监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另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存在主次责任的说法,监理单位承担的永远是监理责任,其他任何责任的说法都是不妥的。

单选题 3.某矿山发生采空区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5人受伤,经调查,系该矿山现场作业人员王某违规操作导致,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王某的法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 . 对王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 . 对王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 . 对王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 . 对王某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B

多选题 4.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某指挥作业人员违规将输送软管一端连接至运输罐车阀门,另一端直接插入危险化学品储罐顶部入孔进行敞开式卸料。储罐内的有毒气体从顶部入孔溢出。致使现场多人中毒死亡。根据《刑法》,张某涉嫌的罪名有()。
A . 重大责任事故罪
B . 危险作业罪
C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D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 . 危险物品肇事罪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法定代表人张某指挥作业人员违规将输送软管一端连接至运输罐车阀门,另一端直接插入危险化学品储罐顶部入孔进行敞开卸料”符合该情形,因此A正确。
选项B错误,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刑法规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危险作业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本题中“致使现场多人死亡”已经发生了危害的结果,因此B不选。
选项C正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虽然没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但是“张某指挥作业人员违规将输送软管一端连接至运输罐车阀门,另一端直接插入危险化学品储罐顶部入孔进行敞开式卸料”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从危险化学品储罐顶部入孔进行敞开式卸料”属于明知有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此C正确。
选项D错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与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无关,因此D不满足要求,故不选。
选项E正确,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卸料”属于“储存、运输”中的环节,因此张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注]本题案例选自2021年6月12日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的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违规卸料致甲酸甲酯混合液挥发蒸汽泄漏,9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84万元。

单选题 5.某煤矿企业为追求产量,擅自关闭井下瓦斯监测系统,并伪造监测数据继续生产。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该隐患,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但矿长王某拒不执行整改命令。三天后,井下发生瓦斯爆炸,造成5名矿工死亡。根据《刑法》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最可能构成()。
A . 危险作业罪
B . 重大责任事故罪
C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D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王某的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中"关闭安全监控设施"和"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情形(《刑法》第134条之一),但该罪针对的是尚未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
本案已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应适用后果更严重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A项错误,危险作业罪不适用于已发生事故的情形;C项错误,无证据显示王某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大咖讲解: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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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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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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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讲师。善于重点击破晦涩法理点,轻松提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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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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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211重点高校安全管理专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在大型国企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各种行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对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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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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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1.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音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罚的基本理论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5) 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 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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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一)新增)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算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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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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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

(三)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一)新增)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算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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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 维护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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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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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赵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助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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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规定

【事故犯罪类型】

 

罪名

 

构成要件

重大伤亡事

1死3伤100万

情节特别严重 3死10伤500万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人的因素)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物的因素)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仍组织作业

5年以下

5年以上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1死3伤100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3死10伤500万)*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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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理论.

1.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音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罚的基本理论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5) 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 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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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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