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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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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授课老师:安勇
所属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所属版本:

危险作业罪介绍

(三)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一)新增)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算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7 11:44:46

危险作业罪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某化工厂安全处处长孙某因担心违章操作被记录,要求方某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装置,后经查明,孙某对该行为有负主要责任,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装置的行为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孙某构成(  )。
A . 重大责任事故罪
B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C . 危险作业罪
D . 破坏监控系统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单选题 2.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下列行为中,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是()。
A . 丁企业员工李某破坏本企业防爆报警装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B . 甲煤矿企业为逃避监管,矿长指示员工销毁超产能信息
C . 乙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
D . 丙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排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项正确,BCD项为干扰项
根据危险作业罪定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单选题 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下列行为中,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是(  )。
A . 丁企业员工李某破坏本企业防爆报警装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B . 甲煤矿企业为逃避监管,矿长指示员工销毁超产能信息
C . 乙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
D . 丙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排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单选题 4.某化工厂由于有毒有害气体监控报警设施经常误报,总经理王某下令关闭该报警设施。某日因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监控报警设施未进行报警危及到全厂职工安全,幸运的是班长及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及时制止了气体泄露。总经理王某的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
A . 重大责任事故罪
B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 . 玩忽职守罪
D . 危险作业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注】刑法部分重点掌握老师精讲班讲解的罪名及处罚规定即可,考试在该部分只考查字面意思,掌握章节练习的习题足以应对考试,切勿研究偏题怪题。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单选题 5.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下列行为中,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是()。
A . 丁企业员工李某破坏本企业防爆报警装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B . 甲煤矿企业为逃避监管,矿长指示员工销毁超产能信息
C . 乙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
D . 丙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排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危险作业罪定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大咖讲解:危险作业罪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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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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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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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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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重点高校安全管理专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在大型国企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各种行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对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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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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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1.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音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罚的基本理论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5) 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 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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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一)新增)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算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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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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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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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 维护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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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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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赵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助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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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规定

【事故犯罪类型】

 

罪名

 

构成要件

重大伤亡事

1死3伤100万

情节特别严重 3死10伤500万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人的因素)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物的因素)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仍组织作业

5年以下

5年以上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1死3伤100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3死10伤500万)*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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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理论.

1.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音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罚的基本理论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5) 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 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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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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