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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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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授课老师:安勇
所属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二节 刑法/二、事故犯罪类型
所属版本:2026版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介绍

(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专题更新时间:2025/12/18 09:30:19
如何认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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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刑法中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而言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2025-11-20 浏览:21
‘冒险组织作业’在刑法中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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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冒险组织作业’的认定标准,并通过案例分析,帮助注册安全工程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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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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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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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威逼、胁迫’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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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  )的有期徒刑。
A . 五年以上
B . 三年以上
C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 . 十年以上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选题 2.某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矿长何某擅自安排30名作业人员下井作业。作业期间发生透水事故,20 多人被困,经全力救援,所有人员成功获救,但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何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应当对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 . 应当对其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 . 应当对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 . 应当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多选题 3.某化工企业新建生产装置完工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为尽快投产创效,在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明确指示下属“先开车运行,手续同步办理”。同时,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指派注册安全工程师刘某负责该项目。刘某在现场勘查后出具的报告中,虽指出“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数量不足”的隐患,但因收取企业高额评价费用,并未将其列为否决项,结论仍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李某在明知报警器数量不足这一重大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签批同意,强令生产部门开车运行。 装置投产一个月后,因气体泄漏发生爆炸。调查证实,泄漏点附近因未安装报警器未能及时预警,最终导致3人死亡。技术鉴定认定,报警器配置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事故扩大的关键原因。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本案中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刘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B . 李某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 . 李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应数罪并罚
D . 李某和刘某共同实施了导致事故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共犯
E . 刘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在安全生产事故中,不同身份人员因其不同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关键在于准确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场景。
关于B选项,李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其行为模式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具体表现为:(1)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他明确知道“安全设施未竣工验收”和“报警器数量不足”这两个重大隐患;(2)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他“签批同意”,利用总经理的职权强令生产部门作业;(3)冒险组织作业: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强令开车运行。该罪名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规定,针对的是更具危险性的“强令、组织”行为,因此应优先适用此罪,而非普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造成3人死亡的后果,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且李某作为主要负责人,无视多项重大隐患,违法决策,性质恶劣,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因此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B选项正确。
关于E选项,刘某的身份是中介组织人员,其行为是提供安全评价服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本案中,关键情节是刘某 “因收取企业高额评价费用” ,这表明其出于牟利目的,故意将本应列为否决项的严重隐患(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轻描淡写,并出具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虚假结论,情节严重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事故单位内部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指挥职责的人员。刘某作为第三方中介,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生产作业管理,其责任在于保证所出具证明文件的客观、真实、公正。因此,他应为其虚假证明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A选项错误,E选项正确。
A选项错误。理由如上所述,刘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其行为应定性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C选项错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强令、组织罪)优于一般法(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某的同一行为,应择一重罪以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
D选项错误。二人虽然共同导致了事故后果,但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李某的故意在于“违章冒险作业”,刘某的故意在于“提供虚假文件”,二者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应分别就其独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负责人李某基于其管理职权强令违章作业,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评价人员刘某基于其中介职责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二人应根据各自触犯的罪名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单选题 4.某煤矿矿长助理张某,在明知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仍强行组织超过矿下井人数限制的大批工人下井作业,最终导致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应予判处(  )。
A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张某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强行组织工人下井作业,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6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情形最终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选题 5.陈某承包经营的矿山设备厂,在明知机械设备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及工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作业导致两名工人作业时触电死亡。依据《刑法》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  )。
A . 失职渎职罪
B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D . 玩忽职守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注】刑法部分重点掌握老师精讲班讲解的罪名及处罚规定即可,考试在该部分只考查字面意思,掌握章节练习的习题足以应对考试,切勿研究偏题怪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大咖讲解: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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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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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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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讲师。善于重点击破晦涩法理点,轻松提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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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
注册安全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211重点高校安全管理专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在大型国企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各种行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对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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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1.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音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罚的基本理论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5) 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 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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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犯罪类型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一)新增)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算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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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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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

(三)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一)新增)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算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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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 维护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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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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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赵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助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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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规定

【事故犯罪类型】

 

罪名

 

构成要件

重大伤亡事

1死3伤100万

情节特别严重 3死10伤500万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人的因素)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物的因素)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仍组织作业

5年以下

5年以上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 

 

3年以下

3年以上7年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1死3伤100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3死10伤500万)*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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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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