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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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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授课老师:安勇
所属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所属版本: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介绍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审批程序属于实施机关的内部控制程序。因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7 11:45:4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考点试题

多选题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有()。
A .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 . 由一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C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D . 通知当事人到场
E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单选题 2.某市住建局对开发商甲作出500万元罚款决定后,出现以下情形:①甲企业因房地产市场低迷,账户余额仅剩80万元;②建筑工人集体主张罚款将影响工资发放;③该企业承建本市重点保障房项目;④企业股东乙提出执行异议。根据《行政强制法》,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
A . ①③
B . ②④
C . ①②③
D . ①③④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①正确:符合"履行确有困难"(第1项);
②错误:劳动者工资债权不构成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
③正确:重点工程停工属"难以弥补的损失"(第3项);
④错误:股东异议不构成第三人权利主张;

单选题 3.根据《行政强制法》, 下列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
A .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C . 制作现场笔录
D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8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A选项正确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B选项正确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C选项正确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D选项错误

大咖讲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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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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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讲师。善于重点击破晦涩法理点,轻松提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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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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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重点高校安全管理专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在大型国企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各种行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对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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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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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赔偿权)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本质

由动到静

由静到动

 

 

 

 

具体情形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查封场所或者财物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扣押财物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或者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高频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审批程序属于实施机关的内部控制程序。因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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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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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 罚款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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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 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 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  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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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高频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 罚款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高频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赔偿权)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本质

由动到静

由静到动

 

 

 

 

具体情形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查封场所或者财物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扣押财物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或者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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