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赔偿权)
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本质 |
由动到静 |
由静到动 |
具体情形 |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②查封场所或者财物 |
②划拨存款、汇款 |
|
③扣押财物 |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或者财物 |
|
④冻结存款、汇款 |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
⑤代履行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审批程序属于实施机关的内部控制程序。因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 罚款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 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 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 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审批程序属于实施机关的内部控制程序。因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行政强制执行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 罚款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赔偿权)
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本质 |
由动到静 |
由静到动 |
具体情形 |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②查封场所或者财物 |
②划拨存款、汇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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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扣押财物 |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或者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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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冻结存款、汇款 |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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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代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