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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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项正确,BCD项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选项正确: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C选项正确: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D选项错误: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项正确。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赔偿权)
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本质 |
由动到静 |
由静到动 |
具体情形 |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②查封场所或者财物 |
②划拨存款、汇款 |
|
③扣押财物 |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或者财物 |
|
④冻结存款、汇款 |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
⑤代履行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审批程序属于实施机关的内部控制程序。因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 罚款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 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 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 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审批程序属于实施机关的内部控制程序。因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行政强制执行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 罚款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赔偿权)
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本质 |
由动到静 |
由静到动 |
具体情形 |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②查封场所或者财物 |
②划拨存款、汇款 |
|
③扣押财物 |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或者财物 |
|
④冻结存款、汇款 |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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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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