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通常情况下,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法定代表人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应被追究。例如,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长期在海外总部工作,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张某因病住院,副总经理王某全面主持工作。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