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此外,除了经济处罚外,主要负责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这些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强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