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这些职责确保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能,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
考试科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