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普遍适用: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这一规定确立了《条例》在各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立法中的主法地位,具有普遍约束力。
衔接适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体现某些事故的特殊性,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例如,水上交通事故、煤矿事故等可以依照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选择适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如果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赋予了政府一定的选择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参照适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这有助于解决这些单位发生事故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问题。
排除适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这些事故因其特殊性,已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通过以上规定,《条例》明确了其在各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适用范围,确保了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