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能够按照其特殊性进行处理,同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具体来说:
特殊行业的适用: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水上交通、煤矿等,由于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具有特殊性,可以依照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例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保障国家最高行政权:尽管允许一些特殊行业依照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但国家仍保留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最高行政权。这确保了国家对重大事故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程序一致性:即使某些事故依照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仍需遵循《条例》关于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的基本规定。这保证了事故处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通过这些规定,《条例》既体现了某些事故的特殊性,又保持了事故处理的整体一致性和规范性,确保了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