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考虑某些行业事故分级的特点,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具体来说,这些补充性规定通常会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细化:
特定行业的特点:某些行业如化工、煤矿等,由于其生产工艺和作业环境的特殊性,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可能与一般行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制定符合其特点的分级标准。
事故类型:除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外,一些行业还可能涉及其他类型的事故,如环境污染、设备故障等。补充性规定会对这些事故类型进行详细分类和分级。
社会影响:对于某些社会影响恶劣但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补充性规定也会提供具体的分级标准,以便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理。
通过这些补充性规定,可以更好地适应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