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事故报告:
现场人员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的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续报和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或补报。
通过这些规定,确保了事故信息能够迅速传递到相关部门,为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及时的信息支持。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事故报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