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事故报告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接收和传递事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组织应急救援:接到事故报告后,政府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抢救遇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以确保上级政府能够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信息发布: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这些职责,政府部门能够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中发挥关键作用,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事故报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