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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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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安全工程师
授课老师:
所属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介绍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含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专题更新时间:2023/12/29 15:27:1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甲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员工20人 ,乙机械加工企业有员工105人 ,丙建筑企业有员工99人,丁金融服务企业有员工150人 。 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说法, 正确的是( )。
A . 甲企业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 乙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 丙企业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 . 丁企业属于危险性较小的企业 ,可以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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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 运输和机械制造    
B . 特种设备制造和道路运输
C . 运输和金属冶炼    
D . 金属冶炼和特种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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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某危险物品储存单位有从业人员25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 可以不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必须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 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 . 不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具有相关安全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是()。
A . 从业人员60人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B . 从业人员120人的机械制造单位 
C . 从业人员110人的食品加工单位
D . 从业人员60人的建筑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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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说法,错误是(  )。
A . 从业人员80人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配备了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B . 从业人员60人的机械制造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 . 从业人员90人的食品加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D . 从业人员50人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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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讲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唐忍
监理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建筑类考试资深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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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
安全工程师
211重点高校安全管理专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在大型国企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各种行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对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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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2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 预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改进建议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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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

【注】

(1)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2)一般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3)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版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注】安全费用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注】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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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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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达到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达到同等水平)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 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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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较广,有关主管部门曾经制定国家标准,对主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作过规定,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但是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工种和技术要求不断变化,原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已经不适应,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鉴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员,并且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发生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鉴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员,并且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发生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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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人和设计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四)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五)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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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规定

【注】《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排除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 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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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①登记建档,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③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④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 系统实现信息共享(2021年新增)。

【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重新辨识、评估和定级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 存单位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重大危险源管理】

①登记建档

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③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④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⑤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注意:此处的备案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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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 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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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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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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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1-2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①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注】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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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由单位缴纳】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 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 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依法请求 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 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 位等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 每死亡一人按 不低于30 万元赔偿, 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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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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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 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

炼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2 年内, 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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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 施。(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业人员通报。(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双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 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注】对于迟迟未按期削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又没有其他客观原因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注】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 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 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注】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 册安全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做到“五落实 ”,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3.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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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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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2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 预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改进建议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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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

【注】

(1)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2)一般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3)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版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注】安全费用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注】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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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含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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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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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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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 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

炼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2 年内, 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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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达到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达到同等水平)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 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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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人和设计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四)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五)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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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①登记建档,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③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④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 系统实现信息共享(2021年新增)。

【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重新辨识、评估和定级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 存单位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重大危险源管理】

①登记建档

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③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④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⑤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注意:此处的备案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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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 施。(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业人员通报。(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双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 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注】对于迟迟未按期削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又没有其他客观原因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注】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 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 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注】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 册安全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做到“五落实 ”,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3.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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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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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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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 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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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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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1-2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①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注】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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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由单位缴纳】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 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 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依法请求 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 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 位等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 每死亡一人按 不低于30 万元赔偿, 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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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注】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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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 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 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 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危险作业罪(新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 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 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  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  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注】《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排除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 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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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面),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注】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就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协议中应当有 关于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规范》T/HNAO 3-2022

2022年12月1日实施

5.1.2安全管理协议

5.1.2.1 资质审查合格后双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名称、作业范围、安全目

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投入保证、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扣除、奖惩原则等,并明确严禁使用未成 年人及老弱病残人员、职业禁忌人员。

5.1.2.2 两个及以上相关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可能危及对方作业安全的,应当签订双方或多方安 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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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规定.

【注】《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排除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 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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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面),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注】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就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协议中应当有 关于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规范》T/HNAO 3-2022

2022年12月1日实施

5.1.2安全管理协议

5.1.2.1 资质审查合格后双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名称、作业范围、安全目

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投入保证、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扣除、奖惩原则等,并明确严禁使用未成 年人及老弱病残人员、职业禁忌人员。

5.1.2.2 两个及以上相关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可能危及对方作业安全的,应当签订双方或多方安 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