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这些情况包括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通过这些措施,确保了女职工在特定生理阶段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从而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
科目:其他安全
考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